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,增强学会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认同、理论素养和工作本领,促进学会各项决策科学民主,保证本会正确的发展方向,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组织与学会主要负责人工作会商,是本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、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有关社会组织政策法规要求的重要组织形式,是本会提高自治能力水平、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党组织,是指由联合党委批复成立的流动党员联合党支部。
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商的人员,主要包括党支部书记、各商会负责人中的党员、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等主要负责人,视情可扩大至理事会层面的党员、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和秘书处相关人员。
第五条 本支部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,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联席会商。所覆盖商会临时有重要工作需要会商,应提前1周向支部书记报告,协商会商有关事宜。
第六条 本联合党支部组织联席会商,由党支部书记主持,党支部书记不在位时可委托所覆盖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主持。
第七条 本联合党支部组织会商的议题,由党支部书记人与各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沟通协商后确定。
第八条 联合党支部联席会商内容,主要包括: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、会商各商会的重大工作等。工作会商不能代替党组织参加重大事项决策。
第九条 联合党支部联席会商以线下方式为主,也可根据实际采取“线下+线上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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