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学会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学会又有利于国家。
第二条 依照“业务谁主管,保密谁负责”的原则,学会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。
第三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,必须报经理事会同意,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。
第四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,办公室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学会外宾的身份,对我学会态度和来学会的目的,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,包括:接待范围、介绍提纲、接待地点、行走路线、陪同人员等,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,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、计划进行,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,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。
第六条 对外提供有关产品技术资料、交流论文、产品宣传资料、广告、展览、录像片、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查,经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提供以上资料。
第七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,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,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报请理事会同意。
第八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定保密协议。
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的事。
第十条 需向报社、电台、电视台、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、录像片、照片,军品涉密内容,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,未经学会批准,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北京肛肠学会第二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。
北京肛肠学会
2018年3月17日